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 (1994)
《奈良真實性文件》1994年11月1日至6日在奈良通過
序言
1. 作為奈良(日本)會議全體專家,我等茲在此感謝日本當局的慷慨精神與學術勇氣,為我們適時提供了此論壇,使我們得以挑戰遺產保護領域的傳統思想,並就拓展視野的方式與手段展開辯論,以使得我們在遺產保護實踐中賦予文化與遺產多樣性更多的尊重。
2. 我們也希望,籍此對世界遺產委員會所提出的討論框架的價值表示認可。該框架旨在以全面尊重所有社會的社會與文化價值的方式來驗證真實性,並檢驗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資產的普遍性價值。
3. 《奈良真實性文件》乃是孕育於1964年《威尼斯憲章》的精神,並以此為基礎加以了延伸,以響應當代世界文化遺產關注與利益范圍的不斷拓展。
4. 在一個日益受到全球化以及同質化力量影響的世界,在一個時有藉由侵略性民族主義與壓制少數民族的文化以獲取文化認同的世界,在保護實踐中納入真實性考慮具有重要的作用,可厘清並闡明人類的集體記憶。
文化多樣性與遺產多樣性
5.整個世界的文化與遺產多樣性對所有人類而言都是一項無可替代的豐富的精神與知識源泉。我們必須積極推動世界文化與遺產多樣性的保護和強化,將其作為人類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6. 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存在於時間與空間之中,需要對其他文化及其信仰系統的各個方面予以尊重。在文化價值出現沖突的情況下,對文化多樣性的尊重則意味著需要認可所有各方的文化價值的合理性。
7. 所有的文化與社會都是根植於以有形與無形手段表現出來的特殊形式和方法,這些形式和方法構成了他們的遺產,應該受到尊重。
8. 其中至關重要的是強調任何一種文化遺產都是所有人類的共同遺產這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基本原則。對文化遺產的責任和管理首先應該是歸屬於其所產生的文化社區,接著是照看這一遺產的文化社區。然而,除這些責任之外,在決定相關原則與責任時,還應該遵守為文化遺產保護而制訂的國際公約與憲章。所有社區都需要盡量在不損傷其基本文化價值的情況下,在自身的要求與其他文化社區的要求之間達成平衡。
價值與真實性
1. 對文化遺產的所有形式與歷史時期加以保護是遺產價值的根本。我們了解這些價值的能力部分取決於這些價值的信息來源是否真實可靠。對這些與文化遺產的最初與後續特征有關的信息來源及其意義的認識與了解是全面評估真實性的必備基礎。
2.《威尼斯憲章》所探討及認可的真實性是有關價值的基本要素。對於真實性的了解在所有有關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保護與修復規劃以及《世界遺產公約》與其它遺產名單收錄程序中都起著至關重要的基本作用。
3. 一切有關文化項目價值以及相關信息來源可信度的判斷都可能存在文化差異,即使在相同的文化背景內,也可能出現不同。因此不可能基於固定的標准來進行價值性和真實性評判。反之,出於對所有文化的尊重,必須在相關文化背景之下來對遺產項目加以考慮和評判。
4. 因此,在每一種文化內部就其遺產價值的具體性質以及相關信息來源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達成共識就變得極其重要和迫切。
5. 取決於文化遺產的性質、文化語境、時間演進,真實性評判可能會與很多信息來源的價值有關。這些來源可包括很多方面,譬如形式與設計、材料與物質、用途與功能、傳統與技術、地點與背景、精神與感情以及其它內在或外在因素。使用這些來源可對文化遺產的特定藝術、歷史、社會和科學維度加以詳盡考察。
附錄一
後續建議(由H. Stovel 提議)
1. 對文化與遺產多樣性的尊重需要有意識的努力,避免在試圖界定或判斷特定紀念物或歷史場所的真實性時套用機械化的公式或標准化的程序。
2. 以尊重文化與遺產多樣性的態度來判斷真實性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鼓勵不同文化針對其性質和需求制訂出特定的分析過程與工具。這些方法可能會有以下共同點:
l 努力確保在真實性評估中納入跨學科合作,恰當利用所有可用的專業技術和知識;
l 努力確保相關價值真正代表了一個文化與其興趣的多樣性,尤其是紀念物與歷史場所;
l 努力清晰記錄有關紀念物與歷史場所的真實性的特殊性質,作為未來開展處理與監控的實用性指南;
l 努力根據不斷變化的價值和環境對真實性評估加以更新;
3. 尤其重要的是努力確保相關價值受到尊重,且盡量在決策中形成與這些價值有關的跨學科及社區統一意見。
4. 這些方法還應該建立在有志於文化遺產保護的所有各方的國際合作基礎上,並進一步推動這一合作,以促進全世界對每一種文化的多樣化表達和價值的尊重與了解。
5. 將此對話延伸並拓展到全世界不同區域與文化是提升人類共同遺產保護的真實性的實用價值的必要前提。
6. 增進公眾對遺產的了解對於獲得保護歷史痕跡的切實措施很有必要。這意味著在增進對這些文化資產自身價值的了解的同時,也要尊重這些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在當代社會所扮演的角色。
附錄二
定義
保護:是指所有旨在了解一項遺產,掌握其歷史和意義,確保其自然形態,並在必要時進行修復和增強的行為。(文化遺產包括《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條所定義的具有文化價值的紀念物、建築群與歷史場所)。
信息來源:可使人了解文化遺產的性質、規范、意義與歷史的所有物質的、書面的、口述的與圖像的來源。
(附注:1.《奈良真實性文件》是在日本政府文化事務部的邀請下,於1994年11月1至6日出席在奈良舉辦的“與世界遺產公約相關的奈良真實性會議”的45名代表起草。此次會議是由日本政府文化事務部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及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共同舉辦。2.《奈良文件》的最終版本由奈良會議總協調人Raymond Lemaire先生和Herb Stovel 先生編輯。)
原文:https://www.icomos.org/en/charters-and-texts/179-articles-en-francais/ressources/charters-and-standards/386-the-nara-document-on-authenticity-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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